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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传媒学院关于印发《浙江传媒学院硕士研究生校内指导教师考核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16   点击量:

浙江传媒学院文件

浙传院研〔2012〕5号

浙江传媒学院关于印发《浙江传媒学院硕士研究生校内指导教师考核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

为规范研究生校内导师的考核和管理,加强导师队伍建设,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浙江传媒学院硕士研究生校内指导教师考核管理办法(暂行)》予以印发。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浙江传媒学院硕士研究生校内指导教师考核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担负着全面培养研究生的责任,其学术水平、学术作风和工作态度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健康成长和国家高层人才培养质量。为了加强研究生校内指导教师(以下简称“校内导师”)的管理,充分发挥校内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强对校内导师的考核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校内导师职责

第二条 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关于研究生工作的决定和安排。

第三条 参与拟定本专业招生计划、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命题、评卷及复试等工作。

第四条 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其实施。

第五条 开设、讲授研究生专业课,按时完成对研究生的辅导答疑、作业批改、考试考查等教学工作,并及时上报课程成绩及试卷。

第六条 引导研究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学术研究前沿动态和最新科研成果,注意培养研究生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科研作风。

第七条 审定研究生外出学习计划,安排研究生完成社会调查、科研实践、教学实践等环节的任务,认真检查其完成情况并进行考核。

第八条 指导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辅导研究生阅读本学科(专业)研究领域国内外文献资料。

第九条 全面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或毕业作品的工作,指导研究生的调查研究、学位论文或毕业作品的选题,检查研究生学位论文或毕业作品的的进展情况,负责学位论文或毕业作品的的审核,组织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或毕业作品的开题报告和答辩。

第十条 在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业的同时,还要对其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纪教育和道德修养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并尽力帮助研究生解决生活和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一条 协助做好研究生管理工作,积极开展调研活动,对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研究生导师的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 校内导师经遴选后,聘任上岗,聘期一般为2年。每学年在学校年度考核时向所在学院汇报本年度培养研究生的情况,填写《浙江传媒学院研究生校内导师年度考核表》,由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处汇总,作为导师聘期届满履职考核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校内导师2年聘期届满时,填写《浙江传媒学院校内导师岗位履职考核表》,由学院初审后报研究生处审核。研究生处将审核结果汇总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考核合格者可继续聘为研究生校内导师。

第十四条 校内导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考核不合格,由学校做出暂停招生或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1.严重违犯校纪、校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法律制裁者;

2.在研究生课程教学中发生教学事故,在研究生入学考试(含复试)、研究生课程考试等命题、评卷工作中出现严重错误、泄露命题内容或徇私舞弊者;

3.擅自脱离工作岗位一年及以上者;

4.被解除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5.连续2年未完成学校规定的科研工作量。

第十五条 对暂停招生的校内导师,从停招后的次年起,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恢复其招生资格。被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者,从取消资格当日算起2年后方可重新申请遴选。

第十六条 校内导师调离我校的,应从办理调离手续即日起停止其招生资格。调离者若拟继续担任我校导师的,可按程序申请我校研究生兼职导师,获聘者按校外导师管理办法执行;调离后不再兼任导师的,其原指导的研究生由学校委派其他研究生导师指导。

第十七条 跨学科担任校内导师的,必须在所跨学科领域从事有研究工作,并有相关的科研成果或项目作支撑。校内导师填写《浙江传媒学院研究生导师申请表》,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请,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合格者经学校发文公布后方可招收研究生。

第四章研究生导师享有的待遇

第十八条指导研究生期间,学校按规定给予校内导师一定的指导业务费。

第十九条 校内导师业务费的开支范围:(1)用于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参加学术会议、课题调研、查资料以及相关差旅费;(2)用于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发表论文的版面费、复印资料费、科研实验材料费和测试费等费用。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我校开展学位论文或毕业作品的工作期间,在校内导师指导下取得的科研成果(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如果校内导师为第二完成人,在申报科研奖励和科研考核中可视为第一完成人。

第二十一条 在校内导师年度考核中获得优秀者(比例控制在10%以内)可获得年度优秀指导教师称号并获得研究生奖教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研究生 导师考核 办法 通知

浙江传媒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2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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