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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3-09-11   点击量:

关于“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做好“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是针对国家有关行业领域特殊需求的高层次专门人才,择需、择优、择急、择重安排少数办学水平较高、特色鲜明的高等学校,在一定时期内招收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人才培养项目。试点工作必须以“服务需求、突出特色、创新模式、严格标准”为指导思想,引导高等学校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定位、办出特色、办出水平,推动科研和教学与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紧密结合,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管理和建设,健全相关机构。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试点单位,须尽快组建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等管理机构,组建学位评定委员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试点单位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认真研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规律,在办学理念、课程设置、教学要求、论文评价、师资队伍和实习实践基地建设、管理和投入等方面,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并于2011年12月底前,报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实施方案将作为对试点工作检查、验收及评估的重要依据。

四、创新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试点单位要根据关于开展“¢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的通知”(学位〔2011〕54号)文件精神,明确人才培养目标,在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加强产学研合作,促进人才培养与产业、行业、企业的紧密结合,创新培养模式,切实保证培养质量,积极探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的有效途径。

五、试点单位要根据申报和批准的专业学位类别及领域,开展试点工作,不能扩大到其他的专业学位类别及领域。

六、试点工作以5年为期,即从2012年7月—2017年7月,实行动态管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专家对试点单位进行前期检查、中期考核和后期验收。根据人才需求变化和试点工作实施质量决定是否继续授权。对于不能保证培养质量,或国家需求已经发生变化的人才培养项目,不再安排其招生,已招收的研究生全部毕业后即终止授权。

七、试点单位根据国家统一招生安排,可从2011年10月,开展相关招生录取工作。

附件1:关于“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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