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规范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和《关于下达“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单位名单的通知》(学位〔2011〕69号)相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是落实研究生各培养环节的责任人。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我校有关研究生培养工作规章制度,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二)与研究生管理部门共同制订本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并负责会同研究生教育领导小组(或相关领导机构)制订、调整、修改研究生培养计划。
(三)会同研究生教育领导小组(或相关领导机构)负责实施研究生的培养计划,督促研究生认真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任务,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能独立开设一门以上硕士课程,做好研究生课程教学和能力的考核工作。
(四)指导研究生的社会实践、创作和科学研究工作,指导硕士研究生论文选题,论文写作,并对论文进行审阅修改,参与硕士论文答辩;指导研究生的作品创作,并作出艺术评价。
(五)积极参与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科研工作量。
(六)协同有关部门作好研究生的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等各项工作。
(一)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二)根据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特点,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注重实践环节考核,校内导师和业界导师遴选并重,构建合理的“双师型”导师队伍结构。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研究生。
2.申请者为教学、科研、实践第一线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承担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
(二)校内导师遴选条件。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较深造诣,科研成果丰富,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同时符合下列3点要求:
1.申请者原则上能带满一届,具有教授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职称者。
(2)近5年内以作品主创者身份创作的作品获省部级以上奖1项;
(3)在科研成果转化和社会服务方面贡献突出。近3年内主持或参加过地方政府或企业、事业单位横向科研项目,能够为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应用型研发工作及学位论文课题研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1)近3年内在学校认定的二级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6篇以上论文;
1.工作在专业一线,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副高以上相关职称,参与过重大项目(活动)的策划、研究或操作并获奖,在业界知名度较高,能够给研究生提供一线实践机会并指导的专业技术人员。
2.长期在行业管理部门担任重要岗位,业务能力强,政治素养高,业界影响力大,有业务指导能力,能够提供一定实践项目或科研项目的人员。
(一)根据导师遴选条件,由申请人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或相关机构)提出担任硕士生导师的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科研成果复印件。每二年遴选一次新的硕士生指导教师。
(二)研究生处根据硕士生导师的任职条件,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论文核实,提出推荐名单。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或相关机构)对研究生处上报的推荐名单进行复审,以无记名方式投票确定被推荐人的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最后由研究生处公布。
(四)学校定期复查导师资格,复查要求按遴选程序执行,对表现优秀者将予适当奖励,对不称职者,将视具体情况停止招生或取消导师资格。要求恢复导师资格者,必须按遴选程序重新申请。
(五)凡在学术或科研上出现抄袭、剽窃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取消其导师资格,所指导的研究生转换导师。
(六)申请人对遴选或认定的过程有异议,可以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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